南海打造人工岛,除了“天鲸号”与“天鲲号”我们还有智能化的“昊海龙”我国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和合作谅解的精神处处忍让,但是个别国家变本加厉,一再挑战我国的底线。为此,我们不得不奋起直追,以维护中华民族的正当利益。近几年,正是在强大的疏浚装备制造业的有力保证下,我国的造岛战略得以快速顺利实施。越南采用传统的围海造陆方式,即先筑堰排水,再从大陆运来沙石填充。这种方式的速度极为缓慢,据有关资料统计,越南九年间填海约8万m 2,而我国三年间填海约500万 m2,越南的填海速度远远被我国甩在后面。在疏浚装备制造业的强力支撑下,我国的填海事业起步虽晚,但速度极快,远超越南和马来西亚等国,不但改善了驻礁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而且更好地维护了我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2021年4 月30日,我国自主研发的全新一代超大型自航绞吸船“昊海龙”,在经过为期 3 天的试航,完成 30 多项 试验项目后,顺利返回中船黄埔文冲船厂。“昊海龙”号配置了双机双桨,双转动导管舵,全电力驱动,可无限航区调度。该船总长 148 m,型宽 29 m,型深 9.2 m, 总装机功率 25 260 kW,最大绞刀功率 7 800 kW,最大挖深 38 m,最大排距 15 km,并配置了挖岩、挖黏土和挖沙等 3 种不同类型的绞刀,可实现五速操控的柔性钢桩台车以及重型 桥架,可开挖抗压强度在 50 MPa 以内的中弱风化岩,是疏浚工程攻坚克难的利器之一。此外,“昊海龙”号作为高技术含量的国家战略装备,创行业先河,采用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算法,打造全新智能疏浚决策与控制系统,实现绞吸挖泥船一键施工作业和智能寻 优控制,全面提高了施工效率与安全性,降低劳动强度,并将 我国绞吸挖泥船的研制推向大型化、多功能化、高智能化的发展方向。面对周边国家的质疑,中国应如何应对?由于造岛行为的复杂性,以及国际法的不完善,使得在适用法律时对其难以定性,各国在造岛时都会按照本国利益进行国际法上的解释,以最大程度地维护本国国家利益。纵观现代国际法,造岛从原先的原则适用转变为规则适用,但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海洋立法签署于1 9 8 2年 , 当时造岛的国家实践不足以预见之后出现的法律问 题和海洋争端, 因此立法忽略了某些条款的清晰界定, 且充斥着随意的国际法解释 ,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易引起更复杂的国际法纠纷。 此外,国家造岛的权利在扩张中又受到了限制, 因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 如造岛会在海洋划界、海域管辖权、海洋渔业权等众多方面导致国家权利间的激烈冲突。造岛虽然表面上改变了海洋领土版图,但其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实质是国家领土主权在国际社会中的重新分配直接挑战了主权平等原则 。中国在南海所进行的造岛行为,虽然受到了某些国家的质疑和反对,但经过合法性判别,属于国家主权内的权利行使,排他性地适用国内法。最为重要的是,南海造岛也符合国际法规则、原则和一般惯例, 无论是从客观因素还是从主观因素的现有证据上看, 国家行为 始终立足于充分行使主权, 但又未损害或干扰国际法律秩序。任何的诘责和司法诉讼都无法影响到中国造岛行为的继续,正因此该行为具有合法性。不过在行使造岛权时,中国依然应注意以下若干事项:其一,坚持和平利用海洋的原则,以符合造岛之目的;其二, 慎将“ 礁 ”改名为“ 岛 ”,以防止自动适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121条之规定, 造成自身的法律被动;其三, 在与小国的法律交涉中,注重主权平等与国家利益的平衡,两者之间不能偏颇,坚持“主权在我”不以国家利益为交换标的, 为未来赢取新的发展空间。南海是中国重要的海洋宝库和战略要地,造岛行为的出现展示了国家新型海洋观和建设海洋强国的决心, 应充分使用法律利器为国家利益服务,使得国家造岛行为步入规范化、法治化和长效化的轨道。除此以外在技术层面,我们近年来发展出来的诸如“天鲸号”之类的绞吸船在造岛过程中功不可没,在维护南海权益时,实力才是一切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