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中国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国防科技工业(2)
中国新闻网 2012-07-19 11:47:25
(四)民营企业可以通过与军工单位合作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也可以独立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对不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军队机密、投资较小、通用性强、有较多合格承制单位的装备采购项目或配套任务,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竞争。
三、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依据《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放开类)》,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相关领域的投资建设。凡是符合该目录要求的,均不限制民间资本投资比例。
(六)民间资本参与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的渠道和方式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中对于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的放开类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单位需上报备案申请表。对于既有政府投资、也有民间投资的放开类项目,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四、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
(七)允许民间资本按照《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
(八)军工企业改组改制引入民间资本的,要按照国资产委《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执行。其中,涉及武器装备及其科研生产能力的,要征求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的意见。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军民两用技术开发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参与政府组织的军工技术转民、军民两用技术开发项目。
(十)对于政府组织的军工技术转民和军民两用技术开发科研项目,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其中涉及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事项的,项目申请单位需事前征得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同意。具体程序按相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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