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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清廷同样输在国际法运用上(2)

参考消息 2014-04-21 13: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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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今,日本重复着同样的故事,而我们却仍对此重视不足。了解日本在战争中对国际法的重视与运用,将有助于丰富我们对中日近现代史的认识,深化法律制度改革。

  借助国际法,日本登上“文明”客船

  甲午战争爆发前后的所谓“国际社会”是有特定意义的,其以欧洲为中心、由主权独立的欧洲国家组成,进而形成一套体现西方价值观、有约束力的近代国际法规则体系。基于此的国际社会,又被称做“国际法共同体”或“文明共同体”。而在“文明共同体”之外的国家则被划分为“半开化”(波斯、暹罗、中国、日本等)和“野蛮”(其他国家)国家两类,不享有国际法人格。这些国家与“文明共同体”国家只能签署不平等条约,被施加最惠国待遇、租界、领事裁判权等;而要摆脱这种束缚,只有进入“文明开化”进程,由“半开化”或“野蛮”升级为“文明”。其“文明”标准有四个:有效的政府体制;能够保护其管辖下的生命、自由、财产(主要是外国人的);国内法律体系健全;积极参与国际会议、加入国际公约,遵守包括战争法在内的国际法。

  日本选择“脱亚入欧”道路后,即按照西方国际社会的上述标准改造自己。为此,明治政府确立了“文明开化”国策,派出大量政要学者去欧洲考察和学习国际法,并努力学习和运用国际法的“工具性”特点,学会争取和保护自己的“权益”。1894年8月1日,日本天皇在对华宣战的诏书中,便高举起“日军将遵守国际法”的旗号;战争中,日本发行《万国战时公法》等手册指导日军作战,并随军配备法律顾问;其后,又出版《媾和类例》指导日本与清政府谈判媾和,发行《干涉及仲裁、战使、降伏》应对三国干涉还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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