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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印度抢夺水资源封锁尼泊尔 反指责中国水电项目(4)

互联网 2015-11-27 14:15:02

  1951年,世界银行总裁布莱克向印、巴两国提出解决印度河水纠纷的合作建议。在世界银行的协调和斡旋下,1954年,暂时出台了一份被称为“可行的、简单公正的”《印度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计划建议》,随后又历经多次谈判,最终于1960年9月签订了极具历史性意义的《印度河水条约》,就印度河分水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结束了两国在利用印度河水资源问题上的长期纠纷。

  单就《印度河水条约》而言,该条约还是相对公平合理的,其核心分配方案是印度获得了对东三河即拉维河(Ravi)、比亚斯河(Beas)、萨特莱杰河(Sutlej)的使用权。巴基斯坦获得了西三河即印度河干道(indus)、杰赫勒姆河(Jhelum)、杰纳布河(Chenab)的使用权;且留有10年时间给巴方建设灌溉系统,以使用西三河水资源来灌溉原来由东三河水源灌溉的地区;并设立了数据交换、委员会定期巡查等一系列合作协调机制。据此条约,印方获得印度河流域全部水量的20%,巴方获得80%。

  如果能按照条约执行下去,那么印巴之间的水资源争端就能基本解决,倒也是一桩好事,但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按照条约规定,印度获得了东三河的使用权。本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原则,印度在东三河上拦水筑坝,忙得不亦乐乎,很快实现了对东三河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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