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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外交部公布印度军队入侵我国领土事实(全文)(4)

外交部网站 2017-08-02 12:51:02

图二:印军越界现场照片(一)

图三:印军越界现场照片(二)

图三:印军越界现场照片(二)

  附件 2

  中英会议藏印条约

  一八九〇年三月十七日,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加尔各答。兹因大清国大皇帝、大英国大君主五印度大后帝,实愿固敦两国睦谊,永远弗替;又因近来事故,两国情谊有所不协之处,彼此欲将哲孟雄、西藏边界事宜,明定界限,用昭久远,是以大清国大皇帝、大英国大君主拟将此事订立条款, 特派全权大臣议办,由大清国特派驻藏帮办大臣副都统衔升;由大英国特派总理五印度执政大臣第一等三式各宝星上议院侯爵兰;各将所奉全权便宜行事之上谕文凭公同校阅,俱属妥协,现经议定条约八款,胪列于后:

  第一款 藏、哲之界,以自布坦交界之支莫挚山起,至廓尔喀边界止,分哲属梯斯塔及近山南流诸小河,藏属莫竹及近山北流诸小河,分水流之一带山顶为界。

  第二款 哲孟雄由英国一国保护督理,即为依认其内政外交均应专由英国一国径办;该部长暨官员等,除由英国经理准行之事外,概不得与无论何国交涉来往。

  第三款 中、英两国互允以第一款所定之界限为准,由两国遵守,并使两边各无犯越之事。

  第四款 藏、哲通商,应如何增益便利一事,容后再议, 务期彼此均受其益。

  第五款 哲孟雄界内游牧一事,彼此言明,俟查明情形后,再为议订。

  第六款 印、藏官员因公交涉,如何文移往来,一切彼此言明,俟后再商另订。

  第七款 自此条款批准互换之日为始,限以六个月,由中国驻藏大臣、英国印度执政大臣各派委员一人,将第四、第五、第六三款言明随后议订各节,兼同会商,以期妥协。

  第八款 以上条款既定后,应送呈两国批准,随将条款原本在伦敦互换,彼此各执,以昭信守。

  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即西历一千八百九十年三月十七日,在孟腊城缮就华、英文各四份,盖印画押。

  附件 3

  一、1959 年 3 月 22 日印度总理尼赫鲁给中国总理周恩来的信“印度的保护国锡金同中国西藏地方的边界,是由 1890年的英中专约所确定,1895 年共同在地面上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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