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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山东男子受台湾间谍蛊惑 潜入青岛某军港偷拍辽宁舰(2)

环球时报 2018-09-17 12:24:28

  “我想终止和他的交易,可能的确是后怕,觉得这个事不是这么简单。但之前他给钱挺痛快,我就没有特别理智地去思考问题。”最终,景木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

  2014年1月,景木又按照“李永田”的指示,到某军港附近观测是否有航母停靠,并成功拍摄到了航母码头停泊、军港海域、陆地景物的照片78张。这一次,“李永田”一下给景木打来了12000元人民币。

  金钱的诱惑使景木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沉浸在喜悦中的景木也彻底丧失了底线和原则。

  2014年4月8日,青岛市国家安全局通过秘密侦查和周密计划,在景木家中将其抓获,当场缴获他用于拍照和发送照片的相机、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器材,以及非法获取但尚未提供给台湾间谍人员的照片97张。到案后,景木供述了自己为赚钱冒险拍摄军事目标,接受网上加密培训,向台湾报送大量情报资料,并接收间谍活动经费的违法事实。2014年5月1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保密委员会对景木涉案情报资料进行了密级鉴定和危害评估,认定景木涉案情报资料为机密级4项。

 

  2015年3月2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景木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人民币。

  国家安全机关提醒广大群众,景木的悲剧令人惋惜,他的所作所为不仅给国家安全造成巨大危害,也给他个人和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同时,景木案也让人警醒:刺探、窃密、间谍等活动可能就在我们身边,提高法律意识,抵制金钱诱惑,对境外间谍组织及人员的渗透策反活动,一定要严词拒绝,及时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或者拨打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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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间谍行为? 发现危害国家安全情况如何举报?

  根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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