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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警察抓法官放” 香港为何频频出现如此怪象?(2)

环球时报 2019-09-09 14:08:08

  正如顾敏康所说,警方前脚抓捕,法官后脚放人,即使保释符合程序,也不可能完全避免疑犯弃保潜逃的可能。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旺角暴乱案中,涉嫌暴动罪的黄台仰和李东升正是在获准保释后,弃保潜逃至德国匿藏,18岁女子李倩怡也在提讯前弃保潜逃,赴台湾寻求“政治庇护”。

  顾敏康告诉《环球时报》记者,香港的原则是“保释为主,羁押为辅”,而保释机制有“原则保释、拒绝例外”之称。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对《环球时报》记者介绍说,香港实施的是英美的普通法系,这一法系的刑事诉讼制度偏向强调保障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比如英国1791年通过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就是这样一种体现,而保释较为宽松也是这一倾向的表现。

  按照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条,法庭在处理被告的保释申请时,会考虑的因素包括:案情严重性、证据充分性、被告潜逃可能性、被告继续犯案可能性等。而香港回归以来,为保障香港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审判权威,内地对于香港司法机构的日常审判事务采取的是不干预的态度。

  是不是存在“双重标准”

  连日来,一些乱港者未被保释的报道也引起人们的关注。被控刑事毁坏、串谋侮辱国旗、串谋纵火及纵火罪的一名22岁男子,9月7日上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出庭受审。裁判官押后案件再审,被告不准保释。袭击内地记者付国豪的3名暴徒的保释申请被拒绝。其中何家乐被拒绝的理由是“本案控罪严重,而且被告在保释期间有可能会干犯同类案件”。令人感到气愤的是,被告何家乐提出保释申请的理由竟然是“独居养狗,押解期间狗可能会死亡”,但警方搜查时并没有在他家看见狗。

  谈到如何有效拒绝一些乱港分子提出的保释申请,马恩国建议,警察和检控方在提堂时,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被告是惯犯,如他对警察陈述时毫无悔意或有其他涉嫌犯罪的记录,要求法官以“可能再犯”的理由不对其予以保释。他还强调,保释不等于简单的放人,其后依然可以定罪。

  在香港的司法体系中,警察负责维持治安、拘捕犯法之人,以及准备足够的证据。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香港警界资深人士介绍,如果警方对案件没有疑问,就可以直接送上法庭;若存在疑问,就会先征询律政司的意见,然后作出检控的决定;若是一些严重或者政治敏感案件,则会交由律政司负责检控工作。

  与一些乱港分子很快被保释形成反差的是,8月20日,一名内地男子因在美国驻港澳总领事馆大门喷涂“中国必胜”字样迅速被判监禁4周。香港某些法官采用“双重标准”的做法,引起多方质疑和批评。谈到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差别对待”时,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告诉《环球时报》记者,香港法官受到的是英国式的普通法训练,且经过“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考核、推荐、遴选,由特首进行任命。田飞龙认为:“香港法官普遍秉持与西方一致的法治理念以及关于自由和权利的价值观,因此在涉及香港社会比较重要的社会运动的案件中,法官通常会表现出对抗争者权利的偏袒。”他举例说,在此前的非法“占中”和最近的“反修例”风波中,这种偏袒都表现得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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