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读者,相信很多人对家长在幼儿身上放录音笔是否侵害他人隐私和录音笔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都不是特别了解,因此今天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家长在幼儿身上放录音笔是否侵害他人隐私和录音笔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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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在幼儿身上放录音笔是否侵害他人隐私
是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扩展资料:
隐私保护的相关要求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参考资料来源:中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录音笔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录音笔是可以作证据使用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录音证据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件,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对涉及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第五十四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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