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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法律分析:各省应按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科学、、卫生、、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县级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法律依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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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更好地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95号、〔1990〕15号通知精神,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国务院国发〔1990〕15号文件规定的扶贫资金种类有: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简称发展资金)、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简称专项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开发贷款(简称支边贷款)和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等。

“发展资金”属财政拨款。用于扶持贫困县的贫困户发展粮食生产和其它种植业、养殖业,以提高人均产粮水平和增加人均收入,同时可用于与这些项目有关的智力开发和技术培训等。

“专项贴息贷款”属农业银行贷款,用于重点扶持的二十四个贫困县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采矿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开发性生产项目。

人民银行的“支边贷款”和“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用于四十九个贫困县的县办工业的技术改造、扩建和新建项目。对百色、河池两地区兴办的地区级支农工业,以及能带动面上群众脱贫致富的龙头加工企业,亦可适当扶持。

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贫困县办企业贷款”,重点用于扶持的二十四个贫困县县办工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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