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日本人古贺辰四郎最早发现、最早经营和开发利用钓鱼岛,符合“无主地先占”的国际法原则。针对日本上述观点,我官方和学界列举《顺风相送》《筹海图编》等记载的历史事实,对其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尤其是法学界对其的批驳更是一针见血,国际法上关于“无主地领土取得”重要的要件是存在对无主地持续有效的统治。古贺氏最早开发利用钓鱼岛的说法,既违背历史事实,又在法律层面立不住脚。关于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京都大学教授井上清在其《“尖阁”列岛——钓鱼诸岛的历史解明》著作中,例举大量的历史事实加以阐述,证据确凿,令人信服。

其二,日本更多地愿意列举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内阁决议,将钓鱼岛纳入冲绳县管辖,并建立标桩来证明钓鱼岛是其固有领土。因为它是官方行为,时间久远似乎是其主张固有领土最有力的历史事实和法律证据。但是,所有资料都表明这个内阁决议是秘密的,凡是没有公布的决议,在国际法上都被认为是无法律效力。只有没有法律常识的人还在一味地把它当作主张日本固有领土的有力证据。

其三,日本为数不少的官方或学界人士,企图将《旧金山和约》作为主张钓鱼岛是其固有领土的法律依据,这也完全是徒劳的。在《旧金山和约》里根本找不到日本所需要的有效证据。何况,中国不是条约国,周恩来总理代表政府事先有声明,该条约不适用中国。《旧金山和约》第3条信托统治:日本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与火山群岛),和冲之鸟礁以及南鸟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之信托统治制度提议。在此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日本企图根据此规定主张钓鱼岛是其“固有领土”真是可笑至极。非但起不到对其有利的解释作用,反而让国际社会都认清其强取豪夺他国领土主权的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