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基本法》明确允许外籍法官的存在。《基本法》第82条规定,香港的司法终审权属于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基本法》第92条规定,香港法官和其他的司法人员可以根据本人的司法和专业选用。也就是说,终审法院的外籍法官是根据需要聘用的,其他的法院和司法人才可以长期的聘用。除非修改《基本法》,不然这样的情况在50年内是合法的。允许香港存在外籍法官,与“一国两制”的方针密切相关,因为香港与内地不同,回归后继续实行普通法制度,外籍法官对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延续和发展可能是有帮助的。当然,《基本法》允许外籍法官在香港存在,不等于这种制度就是无懈可击的。
外籍法官在处理一般民刑案件方面,他们非常专业,令人敬佩。在一个国家之内允许外籍法官存在的例子在新加坡也有。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最大特色之一就是允许首席大法官指定外国人担任法官,除21人的本土法官团体外,还有国际法官团,这些人大部分来自于英联邦国家,都是前首席大法官,或是来自于英美体系的偶像级、明星级的资深法官,被新加坡聘请为新加坡国际法官团成员。目前来自英国的法官有六名,澳大利亚四名,美国、加拿大、香港、法国和日本各一名,保证所有案件中至少有一名外籍法官。这些人拥有和新加坡本土法官一样的权利义务,一样参与审案。(见王江雨: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的国际性和独立性)相比之下,香港的外籍法官比新加坡的外籍法官拥有更多的审判权限:他们不仅审理民商事案件,还审理刑事案件(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由于法官的判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制度,所以外籍法官的一票也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终审法院的判决至关重要,因为她的判决成为有约束力的“法律”,对香港一些重大政策的改变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目前情况看,普通香港民众对司法独立还是相当赞赏的,对法院判决也比较尊重,很少出现故意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