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分时段预约诊疗和互联网诊疗咨询
各地要大力支持医疗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预约挂号、预约检查和预约治疗,合理分配就诊时间,实现分时段预约就诊,减少人群现场聚集。将预约诊疗纳入医疗机构制度建设,逐步扩大预约范围,最终实现非急诊患者全部“先预约、后就诊”的目标。推进信息共享,实现线上预约诊疗时,有效识别“四类人员”(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发热症状患者、密切接触者),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充分利用“互联网+医疗”优势,积极提供线上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宣教、就诊指导、慢病复诊、心理疏导等服务,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工作。
四、强化感染防控和医务人员防护
各地要加大院内感染防控投入力度,从资金、人员、物资等方面加强支持保障。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226号)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务人员防护技术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155号)要求。进入医疗机构的各类人员均应当正确选择和佩戴口罩、正确进行手卫生,做好环境通风管理。在为疑似和确诊新冠肺炎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根据操作风险高低,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做好额外预防。对不重视感控工作、不落实感控基本要求,导致出现严重院内感染事件的,要按照规定对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五、提高医疗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
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医疗机构实验室建设,使三级综合医院均具备符合生物安全二级以上标准的临床检验实验室。对医疗资源相对缺乏、实验室检测能力相对薄弱、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地区,特别是陆路边境口岸,要优先支持建设。要结合日常诊疗需求,按照“平战结合”原则,选择1家综合实力强的县级医疗机构予以重点支持,实现县域内医疗机构具备核酸检测能力。对发热门诊就诊患者和门急诊高度怀疑感染新冠病毒的患者,要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实行应检尽检。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所在地区疫情防控响应级别、风险等级,以及入院患者的旅居史等特点,采取适当方式在患者入院前完成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筛查,及时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各地对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情况进行日报告。各省份于每日12:00前报送前一日检测情况(具体要求详见附件),首次报送时间为4月13日。
六、做好应对预案制定和推演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所处地理环境、在疫情防控中的功能定位,查找薄弱环节,制订不同疫情防控压力下的应对预案。各地应当摸清辖区内医疗资源底数,准确掌握可用于新冠肺炎医疗救治的医疗机构、救治床位、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实验室检测能力、防护物资的数量、分布等。结合本地区口岸、边境、人员流动等特点,提前研判疫情形势,假定不同地区发生疫情、疫情暴发等情形,制订包括调配人员、对口支援、物资保障、技术支持等在内的应对预案,并进行推演。各地制订的应对预案至少包括一地单独出现或多地同时出现疫情时,结合病例数达到两位数、三位数甚至更高时面临的救治压力,确定县、市、省逐级启动条件和采取的应对措施,确保在发生疫情时能够迅速按照预案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各地应当在4月20日前将本省份的应对预案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