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扶风

香港立法会日前三读通过《2023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争论颇久的“洋大状”参与香港国安案件告一段落,结束了黎智英国安案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引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港区国安法》第14及47条的解释草案,香港要因此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之事。

有关修例订明,除非有例外情况,不批准以专案方式认许海外律师参与香港国安案件;“修例”订明有关“洋律师”申请甄别程序;订明“复核机制”;订明行政长官在该机制下的决定不容任何法院质疑或反对等。修订的条例草案,看似能阻“洋大状”参与国安案严格了一些,但仍有门缝和机会令外部势力通过法律程序、通过诉讼介入他们根本无权参与的《港区国安法》案件。

这件事本应通过“一刀切”阻止就能解决问题,但香港律政司偏要保留“灵活个案处理”。此后果正如有立法会议员批评那样,政府未能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师来港处理国安案件是一个漏洞,他形容外国政客如“黄鼠狼”,时刻惦记香港这个没有上锁的“鸡笼”,准备“偷鸡”。他指港府也有可能把关出错,令外部势力有机可乘,因此这件事应该一刀切,不应容许聘请海外律师处理国安案件。

这个道理显而易见,司法机构处理国安问题就应百分之百的严谨,不能故意留有法律漏洞,然而香港司法机构却往往明知故犯。一直以来,他们对此散布两种论调,一是认为聘请“洋大状”参与国安案可以用他们的国际经验和眼光帮助《港区国安法》“法理发展”;二是要在执行《港区国安法》时和香港法律“取得平衡”。看来,香港司法领域中人的国家意识、思想观念还是相当崇洋媚外,《港区国安法》以中文写成,以中国包括香港之国情、港情制订,为什么要“洋律师”发展法理?《港区国安法》由中央制订,对香港法律具有凌驾性,香港有何权力要搞“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