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2月8日,成武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办案专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通过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召开联席会、电子阅卷,对案件定性、证据搜集、固定提出意见,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期间,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靠案指导,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出庭公诉、认罪认罚等环节提出具体意见,确保案件质量和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精准量刑建议,2月26日依法将该案起诉至成武县人民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崔岩 通讯员 黄莹 李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