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数额特别巨大 一审获刑十三年

吴某被捕后承认了冒领信用卡的行为,并通过POS机、商超购物等方式透支消费。后吴某又辩解称,虽然他实施了信用卡骗领行为,但消费套现并非他所为。其与案外人王某、刘某合作,办好的信用卡均交给对方,对方消费后共支付其好处费四五十万元。

经审理,丰台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身份骗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累计数额达200余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吴某称其未透支消费的辩解,因涉案近200张信用卡均系吴某冒用他人身份申请,其中绝大部分从其住处起获,且吴某本人多次供述办卡后用于自身消费,可以相互印证。

在查实的信用卡消费中,吴某有冒签信用卡卡主姓名的行为,且吴某不能提供其所称的案外人王某、刘某身份信息、线索,无法认定二人实际存在。即使存在,吴某明知该二人非申办信用卡的实际卡主,仍透支使用涉案信用卡,不影响吴某冒用他人身份骗领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责令退赔两银行所受的本金损失。吴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于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