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舰,英国,德国,舰队,一战

 

  其内容是,要编成两支各含八艘战列舰的分舰队,加上一艘作为舰队旗舰之用合计十七艘战列舰。在本国海域还应拥有岸防用的装甲舰八艘,侦察用的大型巡洋舰六艘和小型巡洋舰十六艘,在海外则配置大、小型巡洋舰三艘和十艘。此外,作为预备兵力,还需保有战列舰两艘,大、小型巡洋舰三与四艘。到1904年4月1日以前,德国将以四亿八千九百万马克,补充建造其中不足的部分,计战列舰七艘、大型巡洋舰两艘与小型巡洋舰十七艘。

  这个舰队法所建造的舰艇数量并不多,德国宣称,这只是用以对抗法国和俄国,决非针对英国。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舰队法将舰艇的更新加以制度化,也就是说,战列舰与岸防装甲舰每隔二十五年,大、小型巡洋舰每隔二十与十五年必须加以更新,以免遭到议会的“扰乱性影响”。

  这个舰队法只是拉开了德国大舰队建造的序幕。到了1900年,德国对舰队法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修订,通过了第二次舰队法。根据这个舰队法,德国舰队的总数几乎翻了一番,其核心的战列舰分舰队被扩充到四个,其中两个为常设分舰队,另外两个则作为预备,再加上担任旗舰的两艘,战列舰总数达到了三十四艘。不过,在1900年时期,德国海军实际拥有的战列舰中,根据舰队法新建的一等战列舰不过五艘而已,在建的也只是九艘,当时只能权且用陈旧的三等战列舰以及岸防装甲舰临时编入战列舰分舰队。但是,正是由于舰队法的制定,大规模的造舰计划才得以强有力地推进,主力舰的建造几乎以每年两艘的速度快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