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男子破坏军婚获刑7个月 明知对方是军嫂仍同居(4)
北京晨报 2016-12-19 12:27:06
法律援助机构对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军队有关部门。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军队有关部门协助的,军队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条件的可以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依托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在乡(镇)人武部、营连级以下部队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为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二)有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
(三)有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有规范的工作制度;
(五)有统一的标识及公示栏。
第十三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接受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转交有权办理的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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