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男子破坏军婚获刑7个月 明知对方是军嫂仍同居(5)
北京晨报 2016-12-19 12:27:06
(二)开展军人军属法治宣传教育;
(三)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四)办理简单的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
(五)收集、分析和报送军人军属法律需求信息。
第十四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在接待场所和相关网站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以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等信息。
第十五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军人军属来函、来电来访咨询事项登记制度。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指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规定,指引当事人寻求其他解决渠道。
第十六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向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和所驻军队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安排本机构人员或者指派律师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和措施,安排部署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二)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落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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