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我军军衔方案曾欲设准将 因将官数将超美军数倍作罢(3)
当时总干部部与苏联顾问还有一个问题意见不一致。总干部部认为“少将与上校之间拟有必要增加‘准将’一级”,主要理由是我军当时军、师干部共分6个等级,即:正军、副军、准军、正师、副师、准师。这样,势必出现:“将较弱的军长和副师长都合并为少将一级,在这一级内存在的悬殊很大”,如增加准将一级,即可解决这一矛盾。但苏联顾问持异议。苏军没有准将军衔,少将之下是上校,苏军的副师长通常为上校。如果我军设准将,副师这一级一般可授准将,在两军交往中会对苏军不利。可见,总干部部主要是从我军实际情况出发,而苏联顾问考虑更多的是两军军衔设置完全对等(至少不能高于苏军)。由于对这一问题总干部部和苏联顾问未取得一致意见,总干部部呈请军委裁定。

前苏联陆军上将至少校肩章,少将之后即为上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干部部印
1955年军衔制最终设了大校而未设准将
1953年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较1952年11月总干部部与苏联顾问商定的方案多了一级,即在少将与上校之间增设“大校”,这样,即符合我军实际,又考虑了苏联顾问的意见。同时,也参考了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军衔制。朝鲜人民军设有大校军衔,对应的职务是副师长。
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和有关评定士兵军衔的文件规定。总干部部副部长徐立清在会上作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说明》:
“本条例将军官的军衔规定为四等十四级,这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实情况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并参照了苏联及各人民民主国家军官军衔等级的区分来确定的。元帅军衔在苏联有‘大元帅’、‘国家元帅’和‘兵种元帅’三级,我们只设了‘大元帅’和‘元帅’,因此规定军种和某些兵种加设‘大将’级军衔。此外,我们在军官军衔中还加设了‘大校’一级军衔(苏联没有‘大校’一级军衔,只有朝鲜有),这是为适应我军干部发展的情况而确定的。”
1955年10月,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在首次授衔时,被授予大校军衔者1200人,而少将为800人,大校与少将为3比2。到1964年底取消军衔制前,实有大校3193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