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美“航行自由”挑战国际法 中方采取措施毫无疑义(2)
中国南海权益之依据
从美国在南海仲裁案裁决发布后实施的所谓航行自由行动的海域位置和范围看,主要为西沙群岛的领海和南沙群岛的周边海域、包括中国占据岛礁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位置。为此,有必要考察在西沙领海内军舰的无害通过制度和南沙周边海域的地位问题。
第一,外国军舰在西沙领海内的无害通过制度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规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条规定,如果任何军舰不遵守沿海国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规章,而且不顾沿海国向其提出遵守法律和规章的任何要求,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中国依据海洋法(包括习惯国际法),不断地完善了西沙的领海制度,包括:《中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58年9月4日)宣布中国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划定领海,并规定领海的宽度为12海里,且适用于中国所有的岛屿;中国在《中国政府关于中国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年5月15日)中宣布了中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同时,在《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中规定了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的规定。
基于此,中国政府认为,美国军舰未经中国政府批准擅自进入西沙领海实施所谓的航行自由行动是违法的,且其行为的实质和类型应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的限制,即其实施的行为应具有无害性。换言之,中国国防部及时对美国军舰擅自进入西沙领海的活动进行识别查证及警告驱离,进而采取安全措施,完全是依法处置,毫无疑义。
第二,外国军舰在中国南海管辖海域实施所谓的航行自由行动应受到限制。诚然,迄今因多种原因,中国政府未宣布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点和基线,所以,从形式上看,中国在南海尤其在南沙群岛的具体管辖海域范围是不明确的。但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国的国内法,包括中国采用直线基线规定12海里的领海等内容,中国对南沙群岛周边海域的一定范围是有管辖权的,特别是对于南沙岛礁周边12海里内的航行活动,应受到领海无害通过制度的规范。
换言之,中国在南沙群岛的海域范围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制度确立,补充部分的海域、即不满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尤其是岛屿制度的海域,可依据历史性权利和南沙群岛的整体论界定。这两种类型的海域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为主要的海域,后者为次要的海域,它们互相独立且起补充的作用。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为《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6月26日)的第14条和《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1983年3月1起施行,1999年和2013年修订)的第2条。例如,《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4条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即中国可依据国际法(包括一般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内法,确定在南沙岛礁周边海域的管辖范围,以对不同性质的海域实施和管制航行自由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