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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美“航行自由”挑战国际法 中方采取措施毫无疑义(3)

澎湃新闻 2018-07-09 15:39:37

  中美在“航行自由行动”上的分歧

  中美两国在南海不同性质海域实施军舰航行自由行动的对立和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第一,军舰在领海内的无害通过制度的对立。在程序上表现为军舰在他国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是否需要沿海国的事先许可或事先通知沿海国和自由使用的对立;在内容上表现为中国可否以西沙群岛整体用直线基线划定领海,即双方在所谓的“过分的权利主张”上的对立。

  第二,中国可否在南沙群岛以群岛整体主张海域,以及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认定上的对立。不可否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部分规定了群岛国制度,但其缺少对非群岛国的远洋群岛相关制度的规定,表面上看,作为非群岛国的中国无法直接运用群岛国制度划定群岛基线并确定相应的海域范围,但如果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6条第(b)款规定的内容看,如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则可称为群岛,相应地可使用群岛国的制度。但如中国要适用此群岛国制度,则负有举证责任,即中国政府需要就群岛在本质上构成实体或在历史上构成实体举证。就目前情况看,这种举证要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难度颇大。

  同时,如上所述,中国基于南海断续线包含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管辖海域,也面临不少挑战。所谓的南海仲裁案裁决认为,中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外,不存在南海断续线内海域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基础。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覆盖了以历史性权利为基础的所有权利,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外的权利已不存在,因为其是综合而全面性的海洋宪章。所以,中国如以历史性权利主张在南沙群岛的管辖海域,则需要确定历史性权利的具体权利,且这种具体权利被国际社会所接受,这在当下同样存在巨大的难度。

  总体而言,南海仲裁案裁决的负面影响已显现,且存在延续及扩大的趋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此,我国应就南海仲裁案裁决,尤其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予以重点批驳。同时,加强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国家进行航行自由方面的对话和沟通,以增进互信和理解,并为进一步发展航行自由制度作出贡献。此外,加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系统化研究并完善国内海洋法制也特别重要。这是我国建设海洋强国、提升海洋治理能力的不可回避抉择。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海洋战略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洋战略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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