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8日,美光公司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了一份回应,针对长江存储在11月24日回复USPTO有关是否USPTO应该拒绝受理长江存储对美光专利提起的专利无效申请,理由是长江存储被列入实体清单。

这也被视为是美国专利局首次在专利无效请求人资格上,引入“国家安全”概念,旨在遏制中国企业(尤其是例如实体清单的)在美国对美专利提出无效的情况。

USPTO的这一改革举措最早出现在10月28日,USPTO局长斯奎尔斯(Squires)发布的一份备忘录中,首次在专利无效挑战中,引入国家安全概念。并点名大疆、华为、字节、长江存储、中芯国际,已经在美国提出了很多专利无效案件。

此后,长江存储成为第一个收到USPTO说明理由令(Order to Show Cause)的中国企业。

2025年11月10日,USPTO要求长江存储对其针对美光专利提起的两件无效案件,在14天给出为何USPTO应该受理的理由。

至此,USPTO对长江存储的“国家安全审查”正式启动。

对于这一有违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行为,中国商务部发言人于11月18日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美方以“国家安全”为名违反其知识产权相关国际义务,中方将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中国企业正当合法权益。

2025年11月24日,长江存储向美国专利局提交了对说明理由命令的回复。

长江存储从两点论证了其请求为何应该被USPTO受理:一是长江存储认为USPTO继续审查其对美光专利的无效案,符合公众利益,例如美国既往判例规定你,“将无效专利从公共领域中剔除,具有重要的公共政策利益”。二是长江存储指出美光公司在诉讼中滥用 “实体清单” 以转移对案件实质问题的关注、谋求不当优势的行为应被驳回;“实体清单” 与美光公司专利的无效性无关。

针对这两点,美国在给USPTO的回应中表示,长江存储仅提出两项论据,且均未针对说明理由令的核心内容:一是,长江存储提出 “剔除无效专利” 是重要公共政策的泛化论据,此论据与局长的说明理由令无关;二是,长江存储聚焦于一项不相关的地区法院证据开示争议,该内容同样与说明理由令无关。

此外,美光公司还认为长江存储并未否认局长有权行使自由裁量权驳回本案启动请求。

综上,美光公司认为长江存储未提供任何需美光回应的相关论据。

因此,“美光恳请局长撤销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的本案启动决定,并行使自由裁量权驳回本案启动请求”,也就是美光希望USPTO继续对长江存储实施”国家安全审查“。

事实上,争议的这两件专利的无效请求IPR2025-00098 (US8,945,996 B2)、IPR2025-00099 (US10,872,903 B2),本来在之前USPTO已经确认可以启动了。但是由于10月份突然USPTO局长发布新规,实施“国家安全审查”,导致这两件专利无效申请很有可能被半道“拦截”,从已“启动审查”状态,变为“拒绝启动”。

就在上周,国家知识产权局刚刚公布了长江存储首次对美光公司三件中国专利发起无效挑战的进展信息。

除此之外,美光公司还对长江存储在中国的至少8件专利也发起了专利无效挑战。

因此,一旦此次美国专利局如果以局长裁量权和国家安全因素拒绝启动长江存储的请求。

如果按照对等原则,那么美光公司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8项针对长江存储的无效挑战,是否会成为商务部发言人提出的”采取必要措施“的一种?

值得关注。

本案美光公司在USPTO的代理律所及律师是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的Travis Jensen;长江存储在USPTO的代理律所及律师是美国瑞格律师事务所(Ropes and Gray)的Jonathan Bradf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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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toutiao.com/article/758175940569214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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