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外条约对近代中国社会变迁之影响

  从广义来看,近代中外条约是一个庞杂的体系。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汇集了1182件约章(其中有7件系鸦片战争以前所订),包括正式条约和不属于条约范围的合同、章程等,其中既有不平等条约,也有平等条约。从条约实施体制的完整性和近代中外关系的特殊性而言,这一体系包括中国政府与各国政府签订的正式条约,正式条约之外的各种合同、章程和协定,以及中国政府为履行条约规定及办理相关事务而颁行的谕旨、法令和章程,外国方面根据条约特权在华建立的机构及其实行的各种制度等等。这一庞杂体系所体现的中外关系的变化,导致或促使了中国近代社会的重大变动。它既是列强侵害中国主权,对华行使“准统治权”的特权制度,又蕴含着某些有助于中国摆脱落后、与先进文明接轨的因子。正惟如此,中外条约对中国的历史发展产生了重大而又复杂的影响,各种重大事件,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社会变迁,都与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不言而喻,它给中国造成的危害和负面作用极为严重。具体而言,一是在政治上束缚中国的主权,致使中国的社会性质发生变化,由一个独立自主但又与世界隔膜的封建国家变成一个半殖民地国家,中国的国际地位由此一落千丈。美国政要布热津斯基指出,“19世纪强加给中国的一系列条约、协定和治外法权条款,使人们清清楚楚地看到:不仅中国作为一个国家地位低下,而且中国人作为一个民族同样地位低下。”二是在经济上殖民性质的掠夺使得中国长期处于国弱民穷的落后状态。通过巨额赔款和各种经济特权,尤其是片面协定关税特权,列强扼制了中国的经济命脉,不仅使中国遭受巨大的财税损失,而且严重限制了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贫穷造成并加深了社会动荡,“中国几十年来的内乱,也就是帝国主义赐给我们的‘恩惠’。”三是在思想文化上,通过条约特权,列强不断扩大在华传教和教育事业,试图改造中国的国民性,试图对中国人民进行“道义和精神的支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奴化思想的滋长。诸如此类不胜枚举。总之,近代中国沦入半殖民地社会的深渊,民族的深重灾难,国家的积弱不振,社会的贫弱穷困,正是不平等条约造成的。李文海先生曾形象地指出:“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像蚊子吮血似的将坚船利炮的‘尖刺’刺入近代中国的孱弱肌体,造成近代中国的‘大出血’。”

  另一方面,中外条约又在客观上促使中国社会产生了具有近代性质的变化。列宁认为,半殖民地国家“是自然界和社会各方面常见的过渡形式的例子”。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过渡形式”就是其社会结构的混合形式。马克思指出,征服可能造成的结果之一,就是“发生一种相互作用,产生一种新的、综合的生产方式”,“即征服民族与被征服民族混合形成的生产方式”,并“重新形成另一种社会结构”。列强通过战争强加的条约对中国所进行的“征服”,也同样造成了近代中国的混合形态的结构。这是一种具有封建性质、半殖民地性质和近代性质的混合结构,前两者显而易见,值得注意的是其具有近代性质的内容。在亚洲,居于先进文明的西方列强自觉或不自觉地执行着破坏性和建设性的双重使命,前者如恩格斯所说,侵略战争给了中国以致命的打击,“旧有的小农经济制度,以及可以容纳比较稠密人口的整个陈旧的社会制度也都在瓦解”。后者即《共产党宣言》中所说,“迫使它们在自己那里推行所谓的文明”和“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

  新建立的条约关系,既使中国的主权受到侵害,蒙受着不平等的耻辱,又带来了近代国际关系的新模式。近代以前,清政府在对外关系方面,实行的是以自己为中心构筑的国际关系模式,即华夷秩序。这种模式将其他国家视为藩属,在形式上是不平等的。“中华帝国及其统治者,始终居于‘华夷’秩序中居高临下、凌驾一切的地位。”自近代国际法在17世纪中叶的欧洲产生之后,西欧国家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形成了新的国家秩序,提出了国家主权、平等等观念和原理,形式上是平等的。而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际交往的主要形式和手段。尽管这一新的国际秩序是一个“不断向外膨胀”的体制,本质上是一种弱肉强食的不平等关系,但其中所包含的近代性质的交往形式和原则,则在中外条约关系中有所体现,如互派驻外使节等。诸如此类,虽不占主导地位,不能改变近代中外条约的基本性质,但客观上却有利于中国走向近代、融入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