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公报》22日刊文说,2011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日前在重庆开幕,结合当前新型社会条件下的管理与创新,来自全国的刑法专家就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前沿性问题进行研究。针对近日“小悦悦”事件,专家表示,“见危不救”在中国入刑尚缺基础,还需时间。
文章摘编如下:
22日,2011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重庆开幕,结合当前新型社会条件下的管理与创新,来自全国的刑法专家就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前沿性问题进行研究。针对近日“小悦悦”事件,专家表示,“见危不救”在中国入刑尚缺基础,还需时间。
在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告诉记者,《刑法》修正过程中,立法者对“见危不救”是否入刑一直有所考虑,在中国刑法界也早已有过讨论。“从道德层面而言,见危不救肯定有违良心,应受谴责。”高教授说,“但从法律上来讲,把见死必救作为一种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还需要斟酌。”
高教授坦言,社会的道德水平还需要提高,才能为法制建设提供相应的土壤。如果将“见危不救”这一道德层面的问题,用法律来制裁,目前时机尚不成熟。
“‘见危不救’入刑,会带来一种刑法上入罪的风险。”青年刑法学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沛谞解释,人心都是趋利避害的,如果见危不救会被判刑,为了躲避这种风险,公民完全有可能遇到事情干脆躲得远远的,不去接近。这也间接导致受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减少。
另外“见危不救”入刑还涉及到取证的问题。刘沛谞认为,“小悦悦”事件中,正好有摄像头拍下了整个过程。“但是不能保证发生其它类似事件时也有这样的条件,调查取证难以进行。”
据悉,在欧美国家基本都有“见危不救罪”。比如德国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节中就明确规定:困境发生时,行为人在有能力救助,同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又不违反其它重要义务的条件下,不进行施救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立法惩罚“见死不救”有效吗?
当碰到一个弱小的孩子被撞倒在马路中间时,一连十八个路人对此孰视无睹,致使她惨遭两次辗压。发生这样的事情怎能不让人感到痛心呢!如何才能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一些人提出要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的行为,然而在网上看看反对者居多。
少年毛泽东的作文中写道:“叹吾国国民之愚也…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
然而向遇难之人伸出援手,何尝不是在做增加自己幸福之事,在做避免自己危险之事,即使对再自私自利的人也是如此。即使你是个十分自私自利的人,你享受不到一点帮助他人的幸福感。然人在社会中,从整体上来看对于每个人来说遇到危险的几率基本上是一样的。所谓几率、概率性的东西,有可能在你身上发生,也可能不在你身上发生,但不能绝对排除在你身上发生的可能。人人都能在别人遇到危险时帮一把手,那么每个人遭遇危险发生不幸的几率就都会大大降低。否则说不定哪天自己遭遇危险时也同样无人救助。人们遵循着那些能从整体上来说是减少了人们的痛苦,增加了人们幸福感的人们共同的行为规范。对于每个人有利的几率都是一样的,不遵循对于每个人不利的几率也都是一样的。遵循的人越多,对每个人来说有利的几率就越大。破坏这些行为规范的人越多,对每个人来说不利的几率就越大。因而人们想要生活幸福就要遵循这样的行为规范,维护这样的行为规范。即要遵循社会道德,要遵纪守法。当然当只有少数人破坏这些行为规范的时候,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于这少数人与其它多数人来说其几率是有较大差异的。因而社会必须对这少数人破坏这些行为规范的行为处以惩罚,才能平衡不利的几率,以维护这些行为规范不被破坏。
很多人认为“见死不救”的行为应该是社会道德所批判的,但不是法律应该管的事。法律是维护社会道德的重要手段,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必不可缺的。人们对不道德的行为的谴责给予精神上的惩罚与法律给予那些有害于社会的行为以惩罚、邢罚的目的都是一样,都是要维护那些有利于从整体上来说有利于人们增加幸福感减少痛苦的人们共同的行为规范不被破坏。然而前面分析过,只有少数破坏破坏社会道德不遵纪守法时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几率对于这少数人与其它多数人是有较大差异的,当多数人“见死不救”时对于每个人来说不利的几率都是一样的。十八比一!人情冷漠到了这般地步!人性愚昧到了这般地步!仅仅靠法律有什么用呢?!如果人们大多只是迫于法律的威慑才遵循社会道德,才遵纪守法的话,那么法律也是苍白无力的。因为法律也得靠人去执行,靠人去维护。另外像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很难起到威慑作用的,不是每个地方都装有摄像头。见死都不救!谁来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