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认为,新增“空中相遇”附件涉及的行为准则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及《海上意外相遇规则》。该附件在为不同国家的军机明确接触规则方面实现了突破。

  为防止意外发生,双方一致认为飞行器操作者应当为飞行安全进行积极沟通。其中包括表明身份和飞机机动意图。飞行员将用英语交流、不使用不文明的语言和肢体语言,并在出现空中险情时使用国际公认的无线电频率。

  此外,协议还提出了慎重的飞行员应当避免的某些行为,包括有损于对方军机安全飞行能力的行为、以不可控制的接近速度抵近对方军机的行为,以及干扰对方军机在对方军舰上起降的行为等。

  文章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拦截发生时各飞机责任进行界定的章节。根据协议,拦截方的机长应当保持安全距离,被拦截方的飞行员应当避免采取鲁莽举动。条款中没有明确界定安全距离是多少,而是说安全距离视具体情况而定。虽然说这是合理的,但千钧一发时作出的决定取决于中国战机飞行员是否谨慎,而他们通常经验不足。

  文章称,协议中缺少的一项内容是紧急降落权方面的条款。或许就此达成共同立场是不可能的,尽管2001年撞机事件已过去10多年。此外,条款中还包括“如果任务允许”这样的字眼,这说明在有些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拒绝履行协议中的行为规定。比如,一架经过东海中国防空识别区、旨在彰显国际空域自由航行和通行权的美国轰炸机将可能不与中国空军的一架拦截飞机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