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日本海上保安厅非法抓扣中国渔船和渔民事件以来,日本针对钓鱼岛问题出现了一些新动向。”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金永明表示,目前,日本正试图强化对钓鱼岛的直接防卫,完善反侵犯领海法制,宣传日本对钓鱼岛问题的立场与态度,并制定应对中国海洋战略的基本方针。
“在防卫方面,日本也在试图强化 针 对 中 国 的 西 南 方 向 岛 屿 的 部署。”金永明说,日本2010年12月17日推出了《防卫计划大纲》及《中期防卫力量整备计划》(2011-2015),其特点为:由不直接对抗威胁型向应对威胁型转换,放弃了以前的所谓“专守防卫”;由基础防卫力向动态防卫力转换,以提高自卫队的机动性及灵活性,包括加大装备及其适用范围,体现日本的高度防卫力。
金永明指出,日本防卫政策的调整及防卫力量的新布局,将提升区域安全紧张度,特别具有警戒中国军事动向的意图,并严重影响我国的周边海洋安全环境。为此,我国应该密切关注日本在接近我国的附近岛屿加强防卫力量的动向。
记者从中国海监部门了解到,自2006年7月起,中国海监派出执法船和飞机,在我国管辖海域开展定期维权巡航,切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目前的形势是:中日双方都在争取钓鱼岛的控制权,且两国均坚持自己的立场,不肯后退。”外交学院国际关系所教授、日本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永生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说。
中日海洋问题四争议
金永明在中日东海问题研讨会上表示,目前中日海洋问题争议主要体现为四点:包括海域划界争议,资源开发争议,岛屿归属争议和海上安全冲突等,第一,海域划界争议,我国依法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论,日方坚持以“中间线”划界,其中还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归属这一核 心 问 题 ; 第 二 , 海 洋 资 源 开 发 争议,特别是有关春晓油气田开发问题的争议;第三,冲之鸟礁问题,特别是在其为岛还是礁的认定方面或法律地位上的分歧与争议;第四,东海海域巡航执法冲突及构筑危机管理体制上的对立与分歧。
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贾宇曾撰文指出:日本的领土范围本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通过《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加以确定,但“二战”以后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没有停止动作,不仅趁甲午战争的胜利之际抢占了钓鱼岛,近年来更以所谓“民间行为”为先导,企图造成一种“实际控制”的既成事实,再以“租借”、“接管”等所谓“政府行为”,渐进式铺垫占据钓鱼岛的法律基础,以期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
据贾宇分析,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所谓法理依据主要有二:一是所谓无主地先占,二是所谓时效取得。但此二者从国际法的角度上皆不足以立论。
国际法上先占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这种无主地,乃是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事实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明朝时起便由中国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尽管这些岛屿因环境险恶,无人定居,只有渔民季节性居住,但无人岛并非无主岛。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日本朝野对此心知肚明,日本政府的官方档案以及官员的公文、信件,皆记载和证明了这一点。既不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也不存在什么“先占”。“不法行为不产生合法权利”是基本的国际法原则,日本的所谓“先占”是恶意的、非法的,是不成立的,不能产生国际法上的先占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