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一过程看,我国是通过国际法上所称的“先占”方式取得了对西沙群岛的领土主权。所谓“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对无主地的领土主权的行为。按照国际法规则,先占取得领土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效占领”,而“有效占领”包含了两个基本因素称其一,占领国必须明确地表示将该无主地置于其主权之下;其二,占领国在该无主地上实施行政管理,即必须在该土地上建立某种行政,表示该土地是真正由占领国统治的。
显然,我国远在宋朝就满足了对西沙群岛有效占领的两项条件,取得了对该群岛的领土主权。虽然在二战中西沙群岛曾被日本掠夺,但战后我国政府最终收复了失地,将西沙重新揽入了祖国的怀抱之中。从此以后,中国政府一直通过各种方式明确宣示对西沙群岛的权利,以坚决的行动抵御任何对西沙主权的侵犯(1974年中国军队曾击退南越军队对西沙群岛的入侵),并一直有效地维持着对西沙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因此,我国对西沙群岛拥有主权应当是确凿无疑、无可争辩的事实。
开放旅游是行使主权的表现
西沙群岛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中国当然享有对它的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有关国家对其领土所享有的最高权,其核心内容主要有两项称第一,国家对领土的所有权,即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范围内各类资源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永久权利;第二,国家对领土的统治权,即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事、物所拥有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也包括了国家对其领土范围任何经济活动及经济行为的控制权和管理权。
我国开放西沙群岛旅游是对本国领土的合法“使用”,我国政府批准或授权个人、企业开发、经营西沙群岛旅游项目是对本国领土内景观资源的合法“处分”,这都是国家对领土享有所有权的具体化表现。而我国就开放西沙群岛旅游制定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划、方案,以管理和规范在该群岛内的人、事、物以及各类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也是国家实现对领土统治权的通行方式。
在国际法上,各国普遍认为领土是国家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基础,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本空间。在不损害他国利益及无明确法律限制因素的情形下,使用本国领土、处分本国资源、管理本国领土范围内事务,都属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合法及正当行为。
与《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不相悖
上世纪八十年代,由于南海周边某些国家对我国南沙群岛的蚕食行为引起了南海区域国际关系的高度紧张,发生冲突的危险性不断加剧。在此严峻的形势下,经过中国与东盟国家的长期努力,1997年中国-东盟非正式首脑会晤发表了联合声明,并在此基础上于2002年11月各方就解决南海问题的原则和思路达成了一致,在柬埔寨首都金边共同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该宣言对于缓和南海地区冲突和推动共同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