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历史上第一项由中国与东盟国家达成的关于解决南海问题的多边国际文件,在解决南海争端的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共由十项条款构成,其中第5条规定称“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包括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他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动,并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他们的分歧。”

  笔者认为,该条款意在阻止南海有关国家抢占岛礁的行为,以防止南海争端复杂化和扩大化。有关国家的占领状态是否合法有赖于依据国际法和历史事实作出最终的决断,但这是漫长和复杂的过程,需要通过艰苦的谈判来逐步解决。然而,在最终解决之前,为了避免冲突,最好的方式就是冻结占领现状,以遏制恶意抢占岛礁行为的进一步蔓延,防止因之而发生更大的冲突。

  从这条规定的实际涵义看,其针对的区域是那些归属尚不明确的南海岛礁,其针对的行为是恶意抢占岛礁的行为。而我国开放旅游项目的区域是在归属已十分明确的西沙群岛及附近海域,并且从事游轮旅游的行为在性质上也不属“抢占”岛礁行为的范畴,因此我国开放西沙旅游与《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规定并不相悖。

  总之,从史实和法理角度看,中国早在古代就通过先占方式取得了对西沙群岛的领土主权,今天我国开放对西沙旅游是行使本国领土主权的自然表现,而且这一举动也不违反中国与东盟国家所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有关规定,因而在国际法上属于合法、正当的行为。(丁成耀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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