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F-35战斗机,图片来源:网络

另外,“JWS制钢所”是日本陆上自卫队的主要武器装备提供商。这家单位主要为日本陆上自卫队提供各种口径的火炮,包括日本“10”式坦克使用的120毫米坦克炮和日本“99”式155毫米自行火炮使用的炮管等。日本自卫队使用的武器装备中大约有90%都是由这些平时大量生产民用设备的日本本土企业制造的。由此可见,日本并不缺乏军工单位,也没有太偏科。实际上,在某些个别基础材料应用技术上,日本企业甚至比美国军工单位的技术实力更强。比如日本东丽集团曾开发过一种机翼一体成型技术,这种技术最早被应用在日本F2战斗机上的。但是后来该技术被卖给了美国,美国则直接将其使用在了F35战斗机上。

正如上述所言,既然日本军工单位数量庞大、体系健全、而且技术实力不错,那日本的军事实力为什么发展不起来呢?其实不难猜想,主要是和平宪法的限制作用极大。比如和平宪法中规定了日本“武器出口三原则”,尽管这项原则如今已经被“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替代了,但是限制内涵基本上是换汤不换药。

▲日本10式坦克,图片来源:网络

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要求日本不能给一些特定的国家和地区出售武器装备,尤其限制了日本不能把武器装备卖给正在战争状态中的国家,这就让日本失去了非常多的军售良机。实际上,从日本军工单位每年发布的财报来看,销售军工产品在他们这些公司的总销售额中通常占不到10%的比例。显然这些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其实不在于销售武器装备。那么,假设日本的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被彻底放开了,是否就意味着日本能够在短期内销售出大量的军工产品呢?

其实也不见得。因为日本已经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出现在国际军售市场上了,日本也没有多少武器装备售卖经验。在很多国家看来,日本的武器装备与其说是军工产品,倒不如说更像是“艺术品”。许多国家对于其实用性存疑,对其改装能力更是不怎么看好。只能说如果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被取消了,日本会获得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国际军售市场当中,但卖不卖的出去,还是不好说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