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公告全文如下: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9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20-5-9

2014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5月10日起5年。2019年6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4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6月14日起调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2019年5月9日,应国内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对国内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国内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34号和2019年第2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又名P92无缝钢管、10Cr9MoW2VNbBN无缝钢管、X10CrWMoVNb9-2无缝钢管等。

英文名称:Certain Alloy-Steel Seamless Tubes and Pipes for High Temperatureand Pressure 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