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有助于公平竞争

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互联网公司已经成为影响到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的大型公司。截至发稿,中国排名靠前的互联网公司都是平台型公司,最高为阿里巴巴7860亿美元,第二名为腾讯7351亿美元,美团市值2274亿美元,京东、拼多多市值也都在1000亿美元以上。此次被约谈的27家平台公司,也多为百亿美元以上公司或未上市独角兽。

互联网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竞争失序、虚假营销、刷单炒信、挤压实体、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也层出不穷。邓志松认为,应该对互联网公司进行一个科学的、有效的监管,去及时的纠正里面存在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垄断问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在全球范围内,对于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垄断限制早已有之。欧盟自2017至2019连续三年对谷歌进行反垄断处罚累计金额超过600亿人民币,2020年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对谷歌发起最大规模反垄断诉讼,这是2000年微软案以来全球最重大的反垄断案件。在最近的11月5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宣布将在2021年初对数字平台进行反垄断执法。

“平台经济促进了中国国内经济繁荣,但所带来的成果不能仅让平台一家独享有,应该让中小商家、消费者和全社会共享技术发展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对于中小商家,“中小商家在平台上做生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不能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否则将排除其他平台参与竞争以及限制中小商户和消费者选择平台的权利。”对于消费者也是一样,“平台不能通过大数据杀熟、算法共谋等行为来损害消费者利益。”邓志松说。

此次《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出台,或将是对于国内互联网公司垄断限制的重要一步。

互联网观察家尹生告诉记者,平台经济反垄断如果有效,将使数字经济从资源竞争重新回到服务、效率和创新竞争。“现在的平台,一定程度已经资源化,成为资源型行业,它们控制了上下游的关键能力和资源,也通过超级入口掌握着海量用户的选择,在面对竞争时它们可以比较容易地通过交叉补贴和排他性条款来遏制竞争,通过创新来竞争的动力不足。”他告诉记者,资源竞争会扼杀竞争,扼杀创新,也会扼杀用户的选择权,最终会降低整个经济和社会的效率,并损害用户的权益。

此次指南发布,他认为,不一定一开始就能做的很好,但会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也可望给平台经济注入活力。他还提出建议,可以先从用户与平台经济参与者的保护入手,保护用户和平台经济参与者的选择权和其他权益,并将其置于最优先的位置,对违反用户利益至上和平等开放原则的企业进行严惩甚至准入限制,这可能才是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