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写道:黄之锋因国家安全法下的进一步指控被判处10年监禁,这是又一个例子,说明中国和香港当局如何针对行使政治表达和参与权利的个人进行“打压”。 很显然,美国方面的这一声明对于黄之锋之流勾结外部势力,谋求推动对本国政府制裁一事是避而不谈,污蔑声称这是所谓的“打压”。

但是,如果黄之锋之流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发生在美国,美国当局恐怕第一时间就会将其逮捕,并送进监狱。 事实上,以美国国内多部法律的标准,黄之锋之流,必然会被判刑入狱。根据《美国法典》的叛国罪标准,如果主动依附外国势力、接受境外资助,配合外国针对本国进行破坏活动,满足“效忠美国、援助敌国”要件,可判死刑或者5年以上监禁、高额罚金。

根据美国《史密斯法》鼓吹以武力推翻政府罪,蓄意煽动、组织、宣传用暴力、暴乱手段推翻联邦/州政府,印刷传播相关宣传材料,最高20年监禁,5年内禁止担任公职。而根据叛乱、造反罪条款,煽动、协助、参与反对美国合法当局的叛乱、暴动,协助者、支持者同样也会被判刑。当年美国冲击国会山事件,大量嫌疑人就是依据这一类共谋、叛乱相关罪名被起诉,判刑。

而美国的《罗根法》载明,未经美国政府授权,私自和外国政府、境外代表联络,试图影响美国政策、损害本国利益,也将被判刑。因此,在美国方面在进行表态之前,美国官员是不是看看本国的法律是怎样处理这类行为的?黄之锋的行为根本不是所谓的政治表达,而是勾结外部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乱港分子。美国号称是一个尊重司法的国家,鼓吹三权分立,请问美国政府为什么用行政权干涉他国司法行为。很显然,这样的无端指责,虚伪,双标,是蓄意的干涉我们的内政,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接受。

原文:toutiao.com/article/188118573516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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