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法院和东京高等法院虽然在该案中均认定该条a款1放弃了包括日本国民在内的请求权,但日本政府有关和约第19条a款1规定的放弃不包括其国民的请求权的的主张可得到确认。

  关于《日韩请求权协定》第2条第3款“缔约国双方对在本协定签订前处在一缔约国管辖下的他方缔约国及其国民的财产、权利和利益的处分以及一缔约国及其国民因本协定签订前所发生的理由对他方缔约国及其国民的所有请求权不得主张权利”的规定,1991年8月27日日本外务省条法局局长代表日本政府在国会答辩中宣称:“根据该协定,日韩两国承诺相互放弃作为国家权利的外交保护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在国内法上的请求权也已消失。”

  关于《日苏联合声明》第6条“日本和苏联承诺相互放弃因战争结果所产生的一方国家、团体和国民对另一方国家、团体和国民的所有请求权”的规定,1991年3月20日日本外务省欧亚局局长在国会答辩中宣称:“共同声明中的请求权放弃条款并未禁止日本国民分别直接向苏联政府提起请求的权利。”

  《中日联合声明》不仅没有规定中国政府放弃其国民的对日索赔权,而且鉴于上述有关对日本作为缔约国的相关条约放弃请求权的规定的日本法院和政府的解释,日本最高法院都难于作出中国政府已根据《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其国民的对日索赔权的司法判断,除非在《中日联合声明》缔约过程中中日双方另有约定。

  作为条约解释的辅助方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规定“为证实由适用第31条所得之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以下将通过对《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的缔约过程的考证,对上述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对《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所做的解释做进一步的确认。

  1972年7月27日———29日应中国政府的邀请竹内委员长访问北京,并与周总理三次举行会谈。

  在27日的初次会谈中就涉及到战争赔偿问题,周总理说:“毛主席主张放弃赔偿请求权。如要求赔偿,将会给日本人民增加负担。对此中国人民有切身体会。清朝赔了日本2亿5千万两,清政府借此增税。但不知是否已如额支付。八国联军是4至5亿两的赔偿。合4亿美元,虽然现在不是一笔大钱,但给人民增加负担不好。我想放弃赔偿请求权一事可写入联合声明。”竹内委员长对此表示不胜感谢。

  在29日的第三次会谈中,周总理向竹内委员长介绍了中方的中日联合声明草案和密约。草案由8条构成,其第7条规定:“为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的请求权。”密约由3条构成,均为台湾问题,无一涉及战争索赔问题。

  1972年9月25日———29日应我国政府的邀请,田中首相和大平外相等访问我国。周总理与田中首相在25日———28日共举行了4次会谈。

  在26日的第二次会谈中,针对后述第一次外长会谈中日方对日中共同声明草案有关战争赔偿问题的说明,周总理说:“关于日华和约我想明确一点。这是蒋介石的事情,对日本外务省有关因为蒋放弃了赔偿,中国就没有必要放弃赔偿的想法,我听后感到震惊。蒋逃到台湾后,特别是在旧金山和约缔结后放弃对日本的赔偿请求。这是慷他人之慨。战争受害者是大陆。

  我们知道赔偿之苦,也不想让日本人民体尝该苦难。我们说田中访华解决两国关系正常化问题,所以考虑为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赔偿。可是因为蒋介石放弃了就完了的想法我们不能接受。这是对我们的侮辱。我们尊重田中、大平两首脑的意见,但外务省的发言不违背两首脑的意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