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田中首相回应道:“我以非常感谢的心情聆听了有关放弃赔偿的发言,对此表示谢意。我深感中国的立场已超越了恩恩怨怨。对中国所持的态度表示感谢,日方在国会和执政党内还存在问题。

  但是要解决所有问题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所以我希望得到更多的日本国民的理解和支持,有益于将来的日中关系。我想共同声明这一历史伟业通过两外长的谈判必有结论。关于具体问题我赞成周总理的求大同存小异的主张。”

  中日两国外长26日和27日两天举行了三次正式会谈和一次非正式会谈。

  在第一次会谈中,日方向中方提交了日方作为修正案的日中共同声明草案,并由日本外务省条约局高岛局长就该草案进行了说明。该草案共8条,其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为日中两国人民的友好,不向日本国提出与两国间的战争有关的所有赔偿请求。”

  高岛局长的说明如下:“日本政府积极评价不要求我国赔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场。但是我们不能同意在共同声明中使用可能带来明确意味着日本与台湾缔结的和约自始就是无效的表述。我想如果是像日本提案那样的非法律表述的话,能够在不损害日中双方的基本立场的情况下解决问题。对此希望中方理解。”

  如上所述,周总理在第二次与田中首相的会谈中对此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另外日方以在日中两国关系正常化时不应存在密约为由,建议将密约所涉问题在共同声明中予以规定。

  在第三次会谈中,两国外长也相互对声明案文进行了确认。

  以上是《中日联合声明》缔约过程中两国有关战争赔偿问题的相关会谈纪要。对此我们可以看出中日双方不存在不同与声明第5条有关放弃请求权规定的约定。甚至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权的问题在会谈中也没进行过直接的讨论。

  但是对上述会谈纪要还是有一些难解之处:即中方草案中的“赔偿请求权”和日方草案中的“与两国间的战争有关的所有赔偿请求”经过了一个怎样的过程,最终统一为现行声明第5条的“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赔偿请求权”和 “赔偿要求”,“与两国间的战争有关的所有赔偿请求”和“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之间的确存在不同的含义。

  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会谈没有涉及民间索赔问题。所以无论对此不同做如何解释,它都不能成为中国政府根据《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其国民的对日索赔权的依据。

  问题到此应该说已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即无论是声明第5条的规定本身还是其缔约过程都表明中国政府在声明中并未放弃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权。但是如上所述,日本最高法院以《旧金山和约》和“日台和约”的相关规定解释《中日联合声明》,认为中国政府已放弃了其国民的对日索赔权。

  此种解释的根据又何在?通过上述对《中日联合声明》缔约过程的考证,笔者认为这可从中日两国会谈所涉及的另外一个问题的讨论中找到答案,即对“日台和约”如何处置日本政府所采取的立场。

  日本的立场除上述高岛局长的说明外,在中日首脑会谈中也能得到确认。在9月25日第一次首脑会谈中大平外相就说:“关于日华和约问题,我方充分理解中国将该条约视为非法和无效的立场。但是该条约是按国会的决议政府批准的,日本政府如同意中国的立场,将使日本政府背负20年来欺骗国民和国会的污名。所以日华和约只有在日中邦交正常化之时终止其任务。”

  但是问题在于中方自始就主张“日台和约”非法和无效,应予废除。在缔约过程中中日双方坚持各自的立场,虽然最终在声明序言中以日本政府表示“充分理解”的表述作出了妥协,但并未达成共识。

  所以日本最高法院是以日本政府在缔约过程中的立场解释《中日联合声明》,这才是有关山西“慰安妇” 案和西松建设公司案判决的错误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