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与中国相关方进行交易需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是理所应当的。例如,苹果公司正是出于遵守《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将在中国内地的iCloud数据服务由云上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在泛国家安全化背景下,中国近期通过的以及拟将通过的法律法规,尤其值得外国跨国企业注意并遵守。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通过《反外国制裁法》。《反外国制裁法》禁止外国跨国企业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并干涉我国内政。

如果其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我国有关部门可以将外国跨国企业列入反制清单并采取反制措施。其采取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二次审议稿)规定,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损害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等措施。

以《国家安全法》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核心,以《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数据安全法》以及正在拟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具体参考,泛国家安全化背景下跨国企业新的合规要求正在形成。

以“滴滴”网安事件为标志,无论是中国出海企业,还是外国跨国企业,跨国企业的合规告别了单向合规时代,迈入了双向合规时代。虽然目前对于“滴滴”的调查结论尚未公布,但无疑这次事情向中国各家企业,特别是那些互联网巨头,重重敲响了一记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