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向腾讯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腾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腾讯。1999年11月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4年2月迁册至英属开曼群岛,2004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务、社交网络平台、网络音乐平台、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互动娱乐直播等。2015年全球营业额为1028.63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962.51亿元。
被收购方:中国音乐集团。2012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海洋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网络音乐平台、唱片公司出版业务、版权代理业务等。自然人(略)作为一致行动人拥有共同控制权。2015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2016年7月12日,腾讯以估值(略)的业务(主要是QQ音乐业务)投入中国音乐集团,获得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的单独控制权。2016年12月,整合后的中国音乐集团更名为腾讯音乐娱乐集团。2017年12月6日,交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本项集中前,中国音乐集团由自然人(略)共同控制。本项集中后,腾讯获得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腾讯2015年全球营业额为1028.63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962.51亿元,中国音乐集团2015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7年12月6日,腾讯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