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

1. 不得与上游版权方达成或变相达成独家版权协议(版权范围包括所有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排他性协议,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与独立音乐人(是指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原始权利人,并以个人名义与音乐平台进行版权授权,且从未与任何唱片公司或经纪公司签订协议的自然人)或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除外。与独立音乐人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与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当事人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范围、授权金额、授权期限等,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协议或协议条款。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

3. 依据版权实际使用情况、用户付费情况、歌曲单价、应用场景、签约期限等因素向上游版权方报价,不得通过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变相提高竞争对手成本,排除、限制竞争。

(二)处以50万元罚款。

(三)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1.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3. 交易未构成经营者集中的,除法律规定的保护小股东权益事项外,不得参与相关企业经营决策,并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交易基本情况等内容。

(四)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长效机制。

1. 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对照《反垄断法》开展全面深入自查,检视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2. 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平台内部治理规则,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与其他经营者开展合作。

3. 完善企业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制度,自觉维护公平竞争。

4.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消费者各项权利,合理制定收费价格,保护消费者隐私。

5. 积极维护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以上措施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算,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须在十日内对照上述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审核。市场监管总局三年内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腾讯及其关联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腾讯三年内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履行义务情况,三年到期后不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