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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起底海牙常设仲裁法庭称既不常设亦非法庭更无关公正(2)

观察者网 2016-07-14 10:47:03

  正如在民法中仲裁需要得到仲裁各方同意与认可,1899年《公约》的第15条则将国际仲裁定义为“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由各国家自行选择的法官管控分歧。”同时根据《公约》第16条,“在对法律本质有疑问时,尤其是对解释和适用国际条约有疑问时,仲裁是在签约国各方穷尽外交手段后,经过各方认可的最为公正、最为有效的手段。”国家在没有得到其认可的情况下,并无将争端提交仲裁的义务。以上都充分体现了仲裁需要充分尊重国家意愿,得到各国认可的特质,同时也限定了仲裁为外交手段完全失败之后的救济措施,而非解决国际争端的的一般措施。

  实质上常设仲裁法庭既非常设,亦非法庭。这一组织只有一个国际局(International Bureau),起到各类仲裁案件的秘书处的作用,而仲裁委员会则是各个仲裁国在其所圈定的国际法专家名单中自主选择的,实质上参与案件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是临时的,是就每个仲裁案的不同而临时设定的,并非常设的。如果仲裁国有要求,还可以成立特别仲裁委员会,而常设仲裁法庭则应当向这一特别委员会提供场所和人员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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