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起底海牙常设仲裁法庭称既不常设亦非法庭更无关公正(5)
观察者网 2016-07-14 10:47:03
经过前文的论述,我们应该已经清楚地发现,常设仲裁法庭并不具有固定的人员构成、并不是法庭,其仲裁和行动均应当遵照国家的意愿,其地位在国家之下而非国家之上。常设仲裁法庭是由1899年《公约》设立的,如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位于德国汉堡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设立的位于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一样,这些由特定公约设立的国际机构并非联合国的下属机构,其只能处理特定范围内,针对特定公约所提出的特定问题,并非普遍的国际司法机构。而仲裁这一第三方解决争端的机制则介乎外交谈判和国际法判决之间,其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仲裁远不及国际法院的判决来得庄重正式,仲裁在严格意义上也不是国际法裁决的一个部分,常设仲裁法庭远非国际司法机构的组成部分。
同样是在海牙和平宫办公的联合国国际法院的法律地位就远高于常设仲裁法庭,其司法神圣性也远非常设仲裁法庭可比。联合国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是联合国最主要的司法机构。组成这一法院的15名法官任期九年。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与国际法院的相关案件,一旦主权国家同意将相关争端交由国际法院裁决,那么国际法院的判决就必须得到执行,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四章,安理会被赋予了强制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权力,这充分保证了国际法院的执行力及其判决的神圣性。而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前身为国际联盟下属的常设国际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正是由于常设国际法院于1922年的成立使得常设仲裁法庭受理案件大大降低。可见,解决国家间争端的主要司法手段早已成为了国际法院的判决,而非常设仲裁法庭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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