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起底海牙常设仲裁法庭称既不常设亦非法庭更无关公正(4)
观察者网 2016-07-14 10:47:03
仲裁的执行
由于国际仲裁是在争端当事国的共识之下提交给仲裁法庭的,那么出于国家在提交仲裁申请时的自愿原则,仲裁结果应当被执行,且仲裁结果应当被视作为最终裁决。但是具体到个案的执行中,则需要仲裁的参与方本着良好的意愿,自觉执行相关的结果。
但根据国际法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制定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The Model Rules on Arbitral Procedure)的第35条,如发生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则仲裁结果是无效的:仲裁庭越权、仲裁者的腐败与仲裁严重背离程序正义。当然如果仲裁结果违反了国际强行法和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仲裁结果也是无效的。国际法委员会是于1947年由联合国大会成立以促进国际法的编纂为目的的组织。其意见应当被视作国际社会针对国际法的共识。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仲裁庭的越权行为,知名的案例为美国与加拿大关于东北边界划分案。由美国与加拿大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结果中无视美、加两国提出的边界线,而是自行划定了第三条边界线。这被公认为是一种典型的越权行为,导致了该仲裁结果无效。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仲裁应当充分尊重国家的意愿,仲裁委员会决不能无视国家的意愿,自行其是。
常设仲裁法庭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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