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顾敏康】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1日,香港回归23周年纪念日当天下午,被告唐英杰驾驶插有反港标语“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子的电单车在街上巡游,并且无视警方要求他停车的指令,冲过警方防线,最终冲撞上一队警员,导致三名警员受伤。被告随即被警方逮捕并起诉:2021年7月27日,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由三名法官组成的法庭认定被告唐英杰已构成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罪;7月29日,法庭听取被告求情;7月30日,法庭合并判处被告九年监禁,附加取消驾驶资格十年。

顾敏康:香港国安法罪项规定比英美更清晰,“中学生都明白”

被告唐英杰 图片来源:香港文汇网

两罪并立危害重

1.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国安法第21条)

对被告的指控要从解读法条开始。香港国安法第20条规定了分裂国家罪,针对的是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任何人”。香港国安法第21条规定了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第20条禁止行为的“任何人”也构成犯罪。被告唐英杰被指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其关键点是“煽动”意图及行为。

由于香港国安法本身没有定义“煽动”,虽然控方向法庭提交了由二级大法官张述元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作为参考,但法庭认为相关资料对法庭没有约束力,法庭会以香港法律下的一贯原则解读国安法条文,“香港法律下的一贯原则”应该就是普通法原则。因此,法庭专门引用了以往判例来解读煽动罪的犯罪意图(mens rea)和犯罪行为(actus reus),诸如HKSAR v Jariabka Juraj,R v Most, Invicta Plastics Ltd v Clare, Young v Cassells等判例。

有人认为法庭是在咬文嚼字,过于啰嗦,笔者却认为这是法庭认真严谨的表现,属于中规中矩的普法。当然,由于这是香港国安法第一案,如何更正确地解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国安法条文必然成为话题。笔者认为,是否应该将内地的刑法著作作为具备说服力的资料引入判决,可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本案中,法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这八个字是否具有分裂国家的性质?为此,控辩双方均出动了专家证人来解读这八个字。

控方专家证人认为,这八个字的意思是:通过改变政府或改变政权,以取回香港并改变这个时代,而取回香港(To take back Hong Kong)意味着取回中国政权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再者,根据这几个字的传统意思,实现这一目的通常会诉诸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