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香港,陪审团审理并非绝对权利,如果是,香港裁判法院和区域法院处理刑事案件则必然会实行陪审团审理。事实上,也不能假定没有陪审团审理就会导致不公平。在本案的司法复核中,即使是被告自己也很坦率地承认了有没有陪审团都不会影响公正审判。

第二,国安罪不用陪审团审理是有特殊原因的。

香港国安法第46条规定:“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

此次案件显然是基于“人身安全”的理由。笔者认为这是非常正确的做法,唐英杰被认定构成犯罪后,审理法官之一杜丽冰法官的办公室收到电话恐吓,威胁杀害三名法官。法官都敢威胁,更何况陪审团成员?

第三,选择陪审团审理还是法官审理,还涉及到一个对法官的信赖问题。就香港的情况来说,法官整体上是专业的和值得信赖的,能够确保公平审理。诚如本案法庭在判词中指出:这里必须重申,虽然本案是法官审理,但有关法律原则如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无罪推定、沉默权和公平审讯权在本案中的实行与任何高院原讼庭用陪审团审理刑事案件是一样的。

意义深远影响大

本案是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的首个案件。从法律程序上讲,这个案件可能还没有结束,因为被告唐英杰已经提出要上诉。尽管如此,笔者倾向于此案的上诉结果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本案的意义是明显的,首先就是对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判决具有阻吓性,并向社会放出了明确的信息:违反国安法要承担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在香港,任何高于七年的判刑都须由香港高院决定,九年刑期在香港已经是相对重的刑罚,相信激进人士再呼喊涉嫌“港独”的口号时,都会三思而后行。

其次,这是中央为香港制定的国安法在香港实施以来的第一宗案件判刑,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因为没有关于香港国安法的审理判决先例,三名指定法官要根据普通法的原则去解读国安法的条文,这是一次很好的尝试,哪怕有不完美的地方,亦是一个好的开始。相信国安法的审讯、定罪、判刑,都会随着其它同类案件的陆续开审而逐渐完善。由于此案的判决在法律原则上有指导性及约束性功能,因此笔者相信,此案对以后黎智英等要案的审理与判决也是有示范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