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本案,仅就2020年7月1日而言,当日既是香港回归23周年纪念日,同时也是香港国安法实施首日(香港国安法于2020年6月30日深夜刊宪生效),被告选择在这个特定日期驾驶着插有“光时”旗子的电单车在繁忙街道巡游,故意违反警方的警示冲向警方。法庭合理相信被告所展示的字句能够煽动他人分裂国家,而唐英杰自身亦明白口号带有将香港分裂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意思和意图。因此,认定被告违反了香港国安法第21条是非常合理的。

判决公布后翌日,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前教授戴大为(Michael C. Davis)接受媒体采访时,表达了对判辞中不提言论自由的惊讶,忧虑这样会造成寒蝉效应云云。戴教授不可能不知道,言论自由本身并不是绝对的权利,在香港法例和普通法中,早已有大量限制言论的规定。本案中,展示“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子并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所以不值得法庭专门论述,这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2.恐怖活动罪(国安法第24条)

法庭认为,被告的行为是有预谋的,他在警方已发出警告指令的前提下,仍继续驾驶电单车冲向警方,意图对不特定的警察和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险。当被告用危险方法驾驶电单车时,电单车就可以被视为“致命武器”,符合香港国安法第24条对恐怖活动罪的规定,即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所谓“光时”的政治主张,实施“针对人的严重暴力”,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法庭也正确解读了第24条关于“造成或者意图造成”的定义,即认为此罪的构成不需要证明有关活动最终有无引致他人实际严重受伤,只需要考虑行为的本质。法庭尤其指出,“危害”一词不限于身体伤害,被告无视警方警告,没有在警方防线前停下,最终冲向警队并撞倒三名警员。公然挑战负责维护社会安全、象征法律与秩序的警方,无疑会引起守法市民的恐惧,由此可见被告已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尽管法庭已提供了如此清楚的说明,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前教授戴大为在接受报纸访问时却批评法庭用字含糊,少提恐怖活动案件中必要的恐惧元素,进而认为,如果缺少恐惧元素,被告的行为则与危险驾驶无异。这种批评显然具有误导性,在本案中,法庭已经明确指出:被告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恐吓公众以追求政治议题,而且其行为无疑会引起守法市民的恐惧。难怪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要批评他说,香港国安法罪项规定比英美的更清晰,“不需要大律师,中学生都明白”。

一个恐怖活动行为也可能同时侵犯多个法益。例如,唐英杰驾驶插有“港独”标语旗帜的电单车冲向警方防线并撞伤三名警员,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罪,这种情况在香港可以被分别定罪量刑。关于法庭如何量刑,会在下文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