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相似性,关键是看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将今年7月1日刺杀警察未遂的梁某视为恐怖分子也是有根据的:梁某反对香港《国安法》与特区政府,且仇视警察,对不特定的警察发动袭击,意图造成恐怖或激励恐怖行为。即使因为其受“失实信息及煽动性言论激化”,但其所实施的“孤狼式恐怖行为”,也是符合香港《国安法》下的定义,属于恐怖犯罪。

顾敏康:香港国安法罪项规定比英美更清晰,“中学生都明白”

2021年7月27日 香港特区高等法院裁定唐英杰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和恐怖活动罪 图片来源:澎湃影像

定罪量刑细分析

香港一般将定罪与量刑分开进行。法庭于今年7月29日听取被告求情,这也是香港刑事制定中比较有特色的地方。从理论上讲,亲朋好友、领导名人等都可以为某个被告求情,当然是否采纳请求,决定权在法庭。而法庭如果不采纳,也会在判刑中进行说明。例如,判词中有这样一段:“我们注意到,被告除了有几次轻微交通犯罪外,一般属于品行端正,我们也可以在判刑时给予考虑。但是,在面对本案两个严重罪行时,他的品行端正不具有减刑的价值”。

关于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法庭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应该判处五至十年的有期徒刑,法庭认为将六年半作为起点足以反映被告应该承担的责任。

关于恐怖活动罪,法庭认为被告所造成的伤害不属于轻微,但也不属于重伤。因此应该适用“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段,决定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法庭专门指出,作为一项原则,被告两个罪的刑罚应该连续执行。但是,法庭考虑总体原则,决定部分连续、部分同期执行:也就是说,虽然恐怖活动罪是八年有期徒刑,但大部分是与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同期执行的,只有两年半是属于继续服刑的。所以,加上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的六年半有期徒刑,被告合共服刑九年。

最后,关于取消十年驾驶资格的决定也是比较特别的。根据香港“展望和预防”原则,这十年取消驾驶资格的期限必须多于监禁期间。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被告服刑九年后出狱,还有一年是不能驾驶电单车的。如果被告因为品行良好被提早释放(假定七年后释放),则狱外禁止驾驶电单车的时间还有三年。

不设陪审有考量

笔者也关注到,有些媒体还在纠缠唐英杰案不设陪审团的做法。其实,一个案件是由陪审团审理还是由法官审理,这本就是一个法律制度的选择问题,两者均有优缺点。仅就陪审团审理而言,其所存在的缺点是明显的,如不专业、费用高与耗时多等等。法律界通常建议,对一些复杂的案件应该由法官审理,因为陪审团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去处理这些案件。唐英杰本人也就不设陪审团的做法提出过司法复核,但上诉庭表示,陪审团审讯并非绝对的权利,亦不是达至公平审讯的唯一方式,故驳回司法复核上诉,确认案件交由高院的3名指定法官共同审理。这里包含了几层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