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联合作战指挥机构权威性
联合作战指挥有没有权威性,直接关系到作战的成败。《美国法典》第10编第164条规定,战区司令没有自由选择军种组成部队司令和司令部参谋军官的权力。但是他有权拒绝军种推荐的人选,有权中止其司令部下属军官的职务,还有权召集军事法庭,对违反作战命令的军官进行处分。同时,有权对下属军种指挥官的任职表现进行评价。其鉴定意见,在军种军官遴选委员会考虑军官晋升时,占有相当大的权重。美军还规定,如果联合司令部司令认为自己的权力不够时,应立即报告国防部长,以保证根据需要随时得到赋权。可见,战区司令虽然没有自由选择权,但他有四个非常重要的配套权;更重要的是,他感到权力不够时,还可以直接向国防部长要权,直到满足指挥为止。
为了确保作战司令部对作战指挥各保障支援单位的有效使用,美军明确规定了指挥机构与保障单位的相互关系,建立起密切顺畅的工作机制。以情报保障为例,美军各战区司令部都建立了联合情报行动中心。这个中心把国家情报总监、各军种的作战支援机构,以及自身的情报力量都整合到一起,国防情报局、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都在中心派驻了代表。一旦出现危机状态,战区司令部就可以立即通过这些代表,直接动用国家的情报力量。美军把作战司令部定位为“用户”,把军种和国防部直属业务局作为“产品提供者”,后者有义务给前者提供所要求的各种资源,“用户”满意是判断各类支援保障行动是否成功的最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