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段线,南海,仁爱礁,菲律宾,岛礁
“断续国界线”与《公约》的统一性
我国是《联合国海洋公约》缔约国,但是并不意味着因为是缔约国,就用《公约》来推翻或否定“断续国界线”。只要仔细推敲“断续国界线”与《公约》各自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就不难发现它们之间非但不冲突,而且有其内在的连贯性和统一性。
第一,“断续国界线”与《公约》的兼容性。《公约》出台的根本目的要建立和维护国际海洋新秩序,完善已有的法律和填补前所未有的空白。新诞生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是发展中国家与海洋国家坚持不懈斗争的结果,旨在最大限度地为弱势群体即发展中国家争取最大的海洋利益。《公约》明确规定尊重和保护沿海国的历史性权利,不是要推翻一切,否定一切,无视已经明确、固定、公认的沿海国权利,从而扰乱和损害国际海洋秩序。在这个意义上讲,“断续国界线”与《公约》并非势不两立,两者必选其一。它们之间是兼容的和并存的。
第二,“断续国界线”与《公约》的关联性。我国1948年2月公布的南海“断续国界线”比《公约》生效早47年,将近半个世纪的国家实践与美国总统杜鲁门1945年9月28日的两个公告一样,为《公约》拟定和出台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奠定了基础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断续国界线”的“划法”有点类似《公约》对群岛水域的规定,领海线用直线标注已经有明确规定,但是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外部边界线以及国与国之间管辖海域的分界线用何种方式标绘尚未明确,我国已经使用60多年的“断续国界线”的标绘方式,为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