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发现,类似事件中向美国侦察机开火的大都是“小国”,大国反而相对比较克制,其实这是有原因的。首先,美国等西方国家对小国往往有恃无恐,做得更过分。不仅派出军机执行侦察飞行时距离近,而且往往真有越界行为。其次,这些国家与美国的关系基本触底,往往已经被逼到墙角,双方处于敌对状态或者准敌对状态。而且小国背后也有靠山,或者有对美国的制衡力量。第三,这些小国基本不会考虑派自己的侦察机到对方国家附近侦察,也不用担心对方“如法炮制”,更没有签署任何双边、多边的海空意外相遇规则。

冷战期间,美苏侦察机针对对方的战略侦察初期,也有疑似开火的情况。1968年7月,美军一架载有100多名军人的DC-8飞机沿南千岛群岛边缘飞行,苏联国土防空军起飞4架战机拦截,最终将其迫降在国后岛机场,在对飞机进行检查后,才将飞机和人员交给美方。此后,美苏侦察机多次遭遇“不明不白的坠毁事件”,双方逐步认识到这种情况的严重性,最后达成的军事实践原则是“只要不进领空,就不击落”。

因此现在各国的侦察机、巡逻机或轰炸机进行侦察和巡航飞行时,基本都不会进入别国领空。这与美国海军所谓“航行自由”行动完全不一样。在美国海军的“航行自由”行动中,美国军舰往往会进入他国声明的领海。因为国际法关于领海权利的条款中,有一项“无害通过权”,美军正是以此为借口进入别国领海。但别国领空是不能硬闯的,美国也深知这一点。

总之,不顾警告硬闯他国领空是非常危险的举动,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正如谭克非所言,“澳军机严重威胁中方主权安全,中国军队采取的应对措施专业安全、合理合法”。当然,和平时期击落领空外飞行的飞机,也会引发非常大的外交纠纷。所以世界各国处置此类事件的底线是“不进领空不击落”。

涉及多重领域的复杂斗争

空中拦截不仅是一项单纯的军事斗争,而是涉及国际法、舆论战、外交和军事等多领域的复杂斗争。

关于空中拦截的近距离接触问题,往往有一些双边和多边的协议、备忘录进行限制。例如,美苏两国于1972年5月25日签署《美苏关于防止公海及其上空意外事故的协定》(简称《美苏防止海上事故协定》或INCSEA),对双方的海上和空中的近距离遭遇时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和规范。该规则签订后,世界上有十余个国家签署了类似协定或建立了海空军之间的对话机制。例如,1983年希腊与土耳其签署《防止公海和国际空域事故的谅解备忘录》及其随后的《防止公海和国际空域事故指南》。1990年,波兰与联邦德国依照《美苏防止海上事故协定》签订了类似的协定。此外,主要涉及海军关系的防止海上事故协定还在国际上激发了涉及多个军种的更为广泛的双边军事对话,产生了《危险军事活动协定》。中美双方也签署相关的谅解备忘录。这些协定总依据包括但不限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海上意外相遇规则》《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