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三、工资支付篇

1.2020年春节假期及延长假期应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有关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的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至2月13日),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春节3天法定节假日即1月25日、26日、27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2.职工因疫情进行隔离治疗期间应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3.延迟复工期间未上班的职工工资应如何发放?

湖北省规定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13日,因此湖北省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即2月14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应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