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2.0版FC31仍无法列装中国军队 机体放大后或有希望(4)


F-22和F-35A的关系与其说是“高低搭配”,不如说是“功能搭配”
至于海军第四代舰载机选型的问题,与空军第二种四代机研发的思路其实有相通之处。与岸基飞机相比,中国第四代舰载机更需具备大航程、大载弹量的技战术性能,也就是说,中国的第四代舰载机也应当是重型机。可能有人会认为航母搭载中型机能够大幅提升载机量,从而利用多架次的中型机执行比更少架次重型机更多的任务。这一观点其实也站不住脚,航母无论搭载中型机还是重型机,其载机数量都不会有决定性的变化,但战斗力却会天差地别。

辽宁舰分别搭载歼20和当前状态下FC-31的甲板布置图,可见中型机上舰并不具备数量优势
对弹射起飞、拦阻降落的舰载机而言,重型机的优势比中型机大得多。“雄猫”和“超级大黄蜂”级别的重型舰载战斗机可以在距离航母150海里的距离上进行超过2小时战斗巡逻,而米格29K级别的中型舰载战斗机只能在相同阵位进行1小时的战斗巡逻。中型机的有效对地、对海打击半径远不如重型机,而在对距离相同的目标进行攻击时,中型机要达到与重型机相同的弹药投送量,则出动架次将远超重型机。可见当航母搭载中型机时,其载机量仅略低于搭载重型机,但无论是防空作战还是进攻作战的能力和效率都远低于搭载重型机。明确了未来四代舰载机必须选择重型机这一原则后,我们就能对海军未来的选择有一个大致的概念了:选择以歼-20为基础设计一款鸭式布局的重型舰载机,或选择放大FC-31设计一款常规布局的重型舰载机。
这里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是目标机的最大起飞重量应设定为何值、应选用何种航空发动机。对此作者的观点是,在进度许可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选用涡扇-15,将舰载机起飞重量设置为歼-20级别。相比前文所述四代制空战斗机,我军对四代舰载机的需求其实并没有那么迫切,毕竟在我军当前的作战体系中,第一岛链之外的反舰任务主要由反舰弹道导弹系统和现有的其他海基或重型空射反舰导弹承担,我军航母暂时不需要前出第一岛链作战,加之潜在对手的海军现在也并不急于完全将其舰载机队四代化,因此现有的歼-15系列舰载机基本能满足我军作战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