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观点,认为数字巨头与过去曾主宰石油、铁路等行业的托拉斯集团并无本质区别,是一种需要主权力量加以规范的“新型垄断”。

沃尔特的文章是这类观点的代表,他从一个保守主义的视角分析数字巨头为何无法从根本上撼动主权国家所拥有的专断性权力。数字巨头无法与物理空间脱钩,其在数字空间内的影响力无法为现实世界及公民提供最基本的保障,而国家可以合法使用武力。

“当安全、政治权威与技术创新之间需要权衡时,政府(和社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摒弃技术创新以保障安全和政权。”随着各国政府逐渐向数字空间延伸主权,科技公司不受约束的发展环境正在消失。国家可以运用法律规范、经济制裁等多种方式,避免大型科技公司的资本利益侵蚀主权利益。

刘典:国家与数字巨头的博弈,只能是零和游戏?

漫画中的托拉斯形象

二、理解巨头、资本与强大主权之间的复杂共生关系

围绕认知数字巨头的三种流行叙事,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知识界的这场辩论似乎已经将数字巨头的形象脸谱化了,数字巨头和主权国家间成为了一种权力博弈的零和关系。

事实是这样吗?在这场讨论中正反双方都忽略了对国家和巨头两者影响巨大的重要因素——资本。数字巨头的权力根基多元而复杂,概括来看无外乎来自于技术、政治与资本三个维度,体现出一个“新”、两个“旧”的特点。

一个“新”在于数字巨头掌握了新的生产要素——数据,在数字时代,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拥有了权力。

相比石油公司、电力公司等传统垄断性公司通过在能源等基本需求领域发挥作用并进行跨领域扩张,而数字巨头通过掌握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的流动和分配,可以为各行各业的生产提供数字商品、数字服务和信息流等关键的虚拟产品,支配实体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以及围绕这些资源的开发、生产、消费形成的数字产业链、价值链和社会运作模式,为数字化的人类生产与再生产活动提供基础性的算力、数据存储、工具和规则。

数字巨头因掌握关键数据资源和不可或缺的新型“公共基础设施”,成为数字经济社会秩序的关键重构者。借由数据在全球经济和社会的深度数字化进程中的全局性作用,这些私人资本主导的平台型公司组织,所拥有的权力正在从经济领域向社会、政治领域扩张,充分发挥全球流动优势和技术创新优势,成为一种具有全方位影响力的“超级权力”。